委员呼吁:尽快立法驱散公共场所“二手烟雾”
二是弹劾程序,由监察院执行。
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司法独立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它包含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制度层次,可以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评价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
但由于两者之间的正义标准和价值标准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在二者的互动过程中,也存在舆论干扰司法独立、侵犯司法公正的问题和可能性,造成舆论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媒体对事实报道的真实性与司法审判对案件真实性的要求存在差异。司法关系注重公平独立,但也要兼顾社会舆论的综合影响。二是观念层次,形成司法机关的职业化观念。在落实司法透明方面,可以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使司法审判更加阳光,透明。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走进人民群众中,为老百姓提供更便捷的法律援助。
第二,新闻媒体与公众的舆论在监督司法机关活动时存在困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具有言论自由,所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对于司法活动的个人见解,同样,新闻媒体也可以对司法活动,社会现实,民事案件进行报道,这些舆论对司法监督是透彻有效的,司法机关也在法律上保障公民与新闻媒体的权利,这样舆论与司法关系形成了良性互动。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学习,提高办案能力与专业素养。因此,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还必须把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纳入进来。
要通过法治社会建设,造就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能够从容自如地、有尊严地生活在一个完善、成熟、公正的法治社会中。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要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相比之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还比较欠缺。
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原因在于:政府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但却是国家体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是指广大的社会公众。既然法治是法律之治,那么法律本身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要求、呼声,能够有效地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够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以保持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一言以蔽之,在法治一体建设的各个领域,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把公众的态度作为检验法治一体建设的核心标准。
公众满意不满意、公众高兴不高兴,应当成为法治一体建设活动的着眼点和根本归属。其中,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既要强调中央的权威,发挥中央机构的领导、统筹、协调作用,也要维护地方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也因此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相互对应的趋势更为明显,因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线是清晰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构成了政府介入社会的基本渠道。
至于法治社会建设,它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也有赖于法治政府的积极推进。最后,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无论在哪个层面,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第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本身的法治化,具体的说,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都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形成了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针对行政权,核心任务是实现行政权的有限性和有效性。第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三者重心不同,建设的路径、方法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治社会建设,要特别注意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制度。由于政府处理的事务较为广泛,而且都涉及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只有高效的政府,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这就提出了法治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局部性的目标,但是,法治政府却是法治国家框架下的最重要的目标,或者说,法治政府构成了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
学术界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理论,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而且,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隐藏着国家机构对于社会的治理,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在立法过程中,用公众愿意接受的规范表达公众的意志。
特别强调效率,是政府区别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的一个特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机构的失职与越权都是对法治国家的损害。
(喻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平正义 。因此,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两者都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性的目标。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而言,从总体上看,社会仍在国家的框架内,而且,治理社会的法律同样也是出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且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
司法主要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政府的推动力量。这就要求通过阳光法,推行政务公开,以透明的政府促成廉洁的政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化、公开性是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
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在于保障社会主体之间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实现有序交往——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目标。
其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还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都出现了较多的探索与实践。第三,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
再次,在法治国家的整体框架下,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领域也必须予以强调,那就是立法和司法。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既然要一体建设,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在法治实践中,如何加强三者的一体建设?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三者之间,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二,法治政府应当是高效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它已经演变成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这些特点应当在顶层设计中予以全面考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法治就是法律之治。相对于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来看,政府更多、更广、更深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